注冊金融公司審批條件
2018-09-21 14:16:10 來源:注冊貿易公司
在本市設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由一至兩個企業法人或自然人等作為主發起人發起組建。企業法人作為主發起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1)管理規范、信用良好、實力雄厚。自然人作為主發起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1)擁有發起出資的經濟實力,具有一定的實業背景并在所在行業具有一定影響力,能夠出具相應的有效證明。自然人作為主發起人發起組建的,應當持有適當比例的股權。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符合以下規定,1)有符合前款關于主發起人、一般發起人等規定的條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有符合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規定的資格,遵紀守法、誠實守信,具有與擔任職務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工作經驗和組織管理能力。
新辦法人機構的主要審批條件:
(1)在本市設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由一至兩個企業法人或自然人等作為主發起人發起組建。
企業法人作為主發起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1)管理規范、信用良好、實力雄厚;2)持續經營三年以上,最近連續兩個會計年度盈利,近三年累計凈利潤在1000萬元以上,資產負債率不高于70%,凈資產不低于5000萬元,原則上實施本項投資后長期投資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60%。
自然人作為主發起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1)擁有發起出資的經濟實力,具有一定的實業背景并在所在行業具有一定影響力,能夠出具相應的有效證明;2)無重要不良信用記錄,無重大不良從業記錄和無違法犯罪記錄等。
(2)在本市設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2億元,應當以貨幣一次性實繳,且不得以借貸資金或他人委托資金入股。區(縣)政府主導設立、主要為本轄區內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擔保服務的融資性擔保公司,可以適當降低注冊資本要求。
注冊金融公司審批條件
由一個企業法人作為主發起人發起組建的,持股比例原則上不低于30%;由兩個企業法人作為主發起人發起組建的,持股比例原則上各不低于20%;自然人作為主發起人發起組建的,應當持有適當比例的股權。
一般發起人應當具有一定的行業背景、持續的出資能力以及風險承受能力,原則上出資額不低于500萬元。
(3)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符合以下規定:1)有符合前款關于主發起人、一般發起人等規定的條件。2)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3)有具備持續出資能力的股東。4)有符合本《試行辦法》規定的注冊資本。5)有符合任職資格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合格的從業人員。6)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7)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8)其他審慎性條件。
(4)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有符合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規定的資格,遵紀守法、誠實守信,具有與擔任職務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工作經驗和組織管理能力。
(5)從業人員應當參加專門的擔保、金融等方面的培訓,具有與擔任職務相適應的專業技能,有良好的合法合規意識和審慎經營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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